不同程度的同异关系。“大同异”与“小同异”是惠施(前370?—前310?)提出的概念。惠施认为,事物之间有大同小异、小同大异。但这些同异只是具体事物之间在相互对比之中的同异,是“小同异”。但如果从根本上讲,万物既可以说都是相同的,也可以说都是相异的。从大到极点的“大一”到小到极点的“小一”,事物之间总有大小之别,这就是万物的“毕异”。然而无论是“大一”还是“小一”,又都是“一”,这就是万物的“毕同”。“毕同”和“毕异”才是事物的“大同异”。
大同而与小同异,此之谓“小同异”。万物毕同毕异,此之谓“大同异”。
(大同小异与小同大异是有区别的,这种区别称为“小同异”。万物完全相同、完全不同,这称为“大同异”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