把事物的同和异合而为一。“合同异”是惠施(前370?—前310?)提出的看待事物同异的一种方式。惠施认为,事物的同异是相对而言的。两个具体事物之间会有或大或小的相同或相异之处。但从“同”的角度来看,万物有共同之处,因此可以说万物是相同的;而从“异”的角度来看,则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事物,万物是不同的。事物的同异取决于看待事物的角度,因此惠施主张打破同异的界限,也即是“合同异”。
大同而与小同异,此之谓“小同异”。万物毕同毕异,此之谓“大同异”。
(大同小异与小同大异是有区别的,这种区别称为“小同异”。万物完全相同、完全不同,这称为“大同异”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