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为最高范畴的“理”存在于不同事物之中或呈现为不同形态。“理一分殊”是宋明理学家对“理”的存在形式的一个重要理解。由于“理”的含义不同,“理一分殊”的意义也有所差别:其一,就万物本体或本原之“理”而言,每一事物都禀受了这个“理”。每一事物之“理”并不是分有“理”的一部分,而是禀受了“理”的全部意义。其二,就万物所遵循的普遍法则而言,普遍之“理”在具体事物之中表现为不同的原理。每一事物之“理”是普遍之“理”的具体表现。“理一”保证了世界的统一性,而“分殊”则为事物的多样性与等级秩序提供了依据。
万物皆有此理,理皆同出一原,但所居之位不同,则其理之用不一。
(万物都具有这个理,万物所具之理都源自一处,但其所处的情境不同,因此理的具体运用和呈现样式就有不同。)
盖人物之生,受气之初,其理惟一;成形之后,其分则殊。
(人和事物在禀气初生之际,他们所具有的理是唯一的;而具有了各自的形体之后,理的具体表现又各不相同。)
本义指玉石的纹理,引申而有三重含义:其一,指具体事物的样式或性质,如短长、大小、方圆、坚脆、轻重、白黑等物理属性;其二,指万事万物所遵循的普遍法则;其三,指事物的本原或本体。后两种含义与“道”相近。宋明…
把事物的同和异合而为一。“合同异”是惠施(前370?—前310?)提出的看待事物同异的一种方式。惠施认为,事物的同异是相对而言的。两个具体事物之间会有或大或小的相同或相异之处。但从“同”的角度来看,万物有共同…
虽然有着相同的目标,但所走的道路不同。语出《周易·系辞下》,大致包含两方面的含义:其一,指不同学派、不同人对于社会秩序、价值的理解虽然不同,主张的社会治理方法也有差异,但他们的目标是一致的,都是谋求社会…
即“人同此心,心同此理”的简称。由南宋心学大家陆九渊(1139—1193)提出。陆王心学认为,人内在的心灵与外在的宇宙具有同等价值,真理是超越时空的,心和道是全人类共同的。只要是人,无论是古今东西,都会有同一的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