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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ERMBASE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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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科:历史 | 专辑:第四辑

法(

”的本义指刑罚,引申而指律、律制度。在古代中国,“”都是对行为的规范;“” (礼教)旨在扬善;“”(刑罚)旨在惩恶。古认为,“”虽由君王制定颁布,但是君王天下须共同遵守,它体现了正义性与公平性。公元前536,郑国执政子产(?— 前522)将郑国的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的鼎上,称“铸刑书”,这是中国上第一次向民众发布。战国期,产了以商鞅(前390 ?— 前338)、韩非子(前280 ?—前233)为代表的家学说。“” (dharma)又为佛教术语。在佛教典籍中,“”主要有三种含义:其一,指真实的存在,即真知的对象。佛教认为日事物都是依待各种条件合的,表象所见悉皆不实,通过修行,可以见其中不可再的真实要素,包括物质、意功能等要素上百种。其二,指如实的教导。它既是佛陀说的教,也是听者应当实现的目标。这一念与阿毗达摩之相的具体含义虽然有别,却并不相违,为对于真实的认基于相应的教导。这些不仅是佛教知体系的重要组,也是实现解脱的基础。其三,指世间现象。不同于上述指向解脱的,佛教典籍中亦有“诸”“万”的说,在最宽泛的意义上指世间一切现象,它们是不真实的。

引例
1

者,刑罚也,所以禁强暴也。 就是刑罚,是用来禁止强暴的。)

引例
2

夫礼禁未然之前,施已然之后。 (礼的作用是阻止作恶之事发是在作恶之事发之后进行惩罚。)

引例
3

心、心所亦非实我,不恒相续,待众缘 (意由意的各种心功能也都不是真实的自我,为这些都依待各种条件产,并不能恒久持续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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