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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ERMBASE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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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科:历史 | 专辑:第四辑
法

法()

“法”的本义指刑罚,引申而指法律、法令和法律制度。在古代中国,“法”和“礼”都是对人行为的规范;“礼” (礼教)旨在扬善;“法”(刑罚)旨在惩恶。古人认为,“法”虽由君王制定和颁布,但是君王和天下的人须共同遵守,它体现了法的正义性与公平性。公元前536年,郑国执政子产(?— 前522)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力的鼎上,史称“铸刑书”,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向民众发布成文法。战国时期,产生了以商鞅(前390 ?— 前338)、韩非子(前280 ?—前233)为代表的法家学说。“法” (dharma)又为佛教术语。在佛教典籍中,“法”主要有三种含义:其一,指真实的存在,即真知的对象。佛教认为日常事物都是依待各种条件合成的,表象所见悉皆不实,通过修行,可以观见其中不可再分的真实要素,包括物质、意识功能等要素上百种。其二,指如实的教导。它既是佛陀言说的教法,也是听法者应当实现的目标。这一观念与阿毗达摩之法相的具体含义虽然有别,却并不相违,因为对于真实的认识基于相应的教导。这些不仅是佛教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也是实现解脱的基础。其三,指世间现象。不同于上述指向解脱的法,佛教典籍中亦有“诸法”“万法”的说法,在最宽泛的意义上指世间一切现象,它们是不真实的。

引例
1

法者,刑罚也,所以禁强暴也。 (法就是刑罚,是用来禁止强暴的。)

引例
2

夫礼禁未然之前,法施已然之后。 (礼的作用是阻止作恶之事发生,法则是在作恶之事发生之后进行惩罚。)

引例
3

心、心所法亦非实我,不恒相续,待众缘故。 (意识和由意识产生的各种心智功能也都不是真实的自我,因为这些法都依待各种条件产生,并不能恒久持续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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